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的律师有权获得以下文件和证据:1. 案件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羁押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 被害人的诉讼请求书、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3. 案件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4. 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的身体检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申辩等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获得以上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阅读与本案有关的刑事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鉴定结论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代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查阅与其代理的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鉴定结论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可以对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律师对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意见、辩护、申诉等服务,但最终判决结果仍由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律师的意见不一定被采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提出意见和抗辩。应当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和抗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判决。”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被拘留、逮捕或羁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 最高人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检法协作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抗辩,审慎作出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代表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申请,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其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刑事案件中,被依法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变更、解除羁押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羁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被羁押人有权向人民申请解除。”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被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有不必要羁押的,应当解除羁押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依法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和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依法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律师代表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申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符合法定条件,则申请效力应当得到保障。
第2种观点: 不会。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一、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二、刑事拘留的具体流程为:1、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效的《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2、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一般情况下,机关应当在24小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律师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申请。监视居住是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可以向律师提出申请解除。申请解除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没有危害社会安全的危险;已经履行了被监视居住的义务;不会对案件调查造成妨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被羁押、被拘留、被逮捕的人员有权聘请辩护人,并可以随时与辩护人会见。辩护人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对案件提出抗辩意见和书面意见。被羁押、被拘留、被逮捕的人员及其辩护人对于案件的证据,有权提出质证和辩驳。 第一百零五条 在案件侦查阶段,人民、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以羁押为限。但是,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一)有可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二)可能继续犯罪; (三)对证据有重大毁灭或者伪造行为; (四)情节较轻,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能达到防止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 第一百零 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不得离开指定的地点和区域。机关应当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可以向监视居住措施执行单位或者人民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申请。监视居住措施执行单位或者人民应当及时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委托律师申请减轻处罚的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具体来说,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可以委托律师向或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减轻处罚或取保候审。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申请,作出减轻或不减轻处罚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第八十六条 对于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人,可以申请减轻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一百四十一条 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对起诉书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对于被羁押的人,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机关或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案件尚未侦查终结; (二)需要再次询问被羁押的人。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于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人,可以申请减轻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决定。总之,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委托律师申请减轻处罚的程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申请程序,同时要求或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2种观点: 律师可以会见在押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不能会见。刑事拘留期间,依法只有律师才能作为辩护人并进行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一、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二、相关法律规定1、《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专用介绍信。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2、人民审查起诉以及人民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时,可以选择律师代表自己申请减轻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代表只能在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请求后才能获得授权代理权。此外,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选择的律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律师必须在中国执业,有律师执业证书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被拘留、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其辩护或者申诉等诉讼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律师代理的案件,必须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必须取得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才能执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拘留、逮捕、羁押期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咨询律师。但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程序,法律对律师咨询的不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并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指定辩护人的申请。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律师有权与当事人会见并翻阅与案件有关的书证、资料和其他材料。律师代理案件,有权依法参加庭审,陈述意见,进行辩论,提出抗辩和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涉及的证据不全,需要补充调查的,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被询问人有权委托律师出席询问。”总之,被拘留、逮捕、羁押期间,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咨询或代理案件。但是,如果仅是咨询而非代理,应该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的作用:1、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2、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逮捕期限届满,而又移送检察机关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拘留、逮捕、羁押期间,律师有权利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但是,律师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律师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在前往探视被羁押人员时向司法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等方式获取案件进展信息。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查阅案卷、证据、参加侦查活动、对被告人进行辩护。”3.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参与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律师在依法向机关、人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总结:被拘留、逮捕、羁押期间,律师可以通过合法程序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与律师会见是有一定的。具体来说,被拘留人员可以在24小时内与律师会见;被逮捕人员在审查起诉前可以与其委托的律师会见;羁押人员也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时间和次数。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拘留的人,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与律师会见。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逮捕的人,在审查起诉前,可以与其委托的律师会见。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及时告知其家属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并告知其向律师申请会见的权利。总之,虽然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与律师会见有,但是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也是刑事诉讼法所倡导的。因此,相关规定应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是门正在对案件取证调查时间,也是门尚未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时间。当门把案件移交检察部门后,由检察部门向提请公诉,立案后律师才可介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拘留、逮捕、羁押期间,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由机关根据案情需要确定。律师在会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被拘留、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应当保证其会见律师。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有权在受理案件后,为其委托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在被拘留、逮捕、羁押期间,有权会见其委托的律师。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规定》第三十六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定,确保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高质量的服务。总结: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拘留、逮捕、羁押期间律师会见的具体时间和次数,但机关应当根据案情需要确定,并且律师在会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在审查、侦查、审判过程中,享有联系律师的权利。这不仅是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需要。即使在紧急情况下,法律也要求保障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与律师联系的权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任何人在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有权与律师联系,律师有权会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在依法向被拘留、逮捕、羁押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时,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会见被拘留、逮捕、羁押的人员。”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被拘留的人有权在被拘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单位,或者请人通知自己的家属或者单位;被逮捕的人有权在被逮捕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单位,或者请人通知自己的家属或者单位;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羁押的人有权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单位,或者请人通知自己的家属或者单位。”
第2种观点: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具体程序如下:(一)、侦查阶段自犯罪嫌疑人被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法定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可以: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并会见嫌疑人;3、会见时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实并提出律师的解释与建议;4、审查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如不完备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交涉;5、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有无受到侵犯,如存在违法情况,向有关单位及时提出纠正建议;6、应家属要求,可以在会见嫌疑人经其同意录音或录像,保全有关证据。7、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委托人或家属的要求下可以协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8、经了解嫌疑人罪名及相关事实后,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嫌疑人委托,代理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9、经了解认为侦查人员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接受委托,代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二)、审查起诉阶段自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委托,可以:1、到人民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2、与嫌疑人会见与通信,审核有关指控与嫌疑人陈述的矛盾、疑点,确定辨护的初步方向;保留有关的会见与通信记录以备查。3、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前征得人民的同意。4、向人民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5、如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要求申诉的,代为向人民提出申诉。(三)、审判阶段在案件进入人民后,接受委托:1、审查管辖,如发现本案不属于该管辖、或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请求退案或者移送。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发现检察机关移送不全,申请通知移送。3、会见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提纲,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以确定辩护方向以及调查证据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虑多次会见,直至充分明了被告人意图,案件事实。4、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自行决定调查证据。如遇证人不同意作证的,申请人民通知其作证。5、及时将有关搜集的证据向提交,并予以说明。出席准备。制作出席材料清单,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出庭作证情况。如有未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6、了解公诉人、法庭的组成情况,协助被告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7、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仔细审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驳斥理由或意见。举出收集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法庭对有关证据不予采信。或者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法庭调查的综合情况,展开与公诉人的辩论。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提出建议或异议。8、休庭后工作。与法庭办理有关证据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向报送。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判决结果的意见。如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免费详细咨询周律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在与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通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通信内容合法合规。首先,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其次,律师在通信过程中应注意保密,确保通信内容不被泄露。最后,律师在与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通信时,应当避免与其涉及的案件有利益冲突,保持中立公正。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尊重事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2.《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律师在依法代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应当坚持法律原则,维护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律师在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维护被援助人的合法权益,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Copyright © 2019- ichengjie.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