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如下:
1、动产租赁的适用;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适用;
3、在人民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适用;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适用。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的定义:
1、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用比较通俗的语言来讲,就是说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租金和使用条件按照原合同执行;
3、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适用该原则。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4、动产则没有必要适用该原则,否则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更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背离。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动产基本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综上所述,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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