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一)原则
1、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指导原则。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企业的工资支付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应积极提供指导和服务;
2、协商双方平等的原则。集体协商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应有任何歧视和任何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的行为;
3、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集体协商过程中,企业方不应强调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职工的基本利益的保护。工会方也不应仅着眼于职工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企业的长远利益,双方应使协商的结果充分体现双方权益的统一,有利于生产的持续发展和职工积极性的调动;
4、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协商期间,双方都要从企业稳定和生产发展的大局出发,自始至终求同存异。相互谅解,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双方都应自觉维护和谐的气氛,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二)内容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涉及企业工资分配的各个方面,可以就工资水平提高(或下降)幅度进行协商,也可以对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工资及奖金、津贴标准的确定、工资支付的具体办法等进行协商。
集体合同是亦称“劳动协议”、”团体协约”、“联合工作合同”等。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企业,是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反映。劳动者为了增强自己的力量,联合起来实行罢工运动,迫使资本家对工人作出某些临时性的让步。之后,他们推举工人代表和资本家签订集体合同,而不由个人规定出卖劳动力的条件。如的第一个集体合同,就是在巴库工人罢工获得胜利后,于1904年12月签订的。当时,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了提高工资、缩短工作日等条件。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规定》第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的,应由工会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集体合同规定》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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