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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谁出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成节情感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根据《交纳办法》第29条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根据《交纳办法》第29条的有关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败诉,由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根据《缴纳办法》第3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改变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协商负担和由人民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交纳办法》第31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决定。而《交纳办法》第33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决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4、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交纳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5、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在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债务人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用和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交纳办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6、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在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行为人负担。例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作伪证的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又如当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达,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均应由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此外,根据《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7、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1)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2)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5)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8、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在实务操作中,案件的受理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申请的时候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也是需要支付的。

一、去离婚时诉讼费谁出

关于离婚起诉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交给的,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经人民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未获人民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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