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审查决定。律师费也可以成为是诉讼标的,此时一般都是发生了律师不按照既定的标准收费导致的。一般情形下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有争议的标的,可以是希望获得的经济赔偿金,或者是孩子的抚养权,而不是律师费的金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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