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申请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贷款调查,信用社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贷款审批,信用社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签订合同,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发放,信用社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贷后检查,信用社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一、法律规定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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