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按以下方法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在同一张上;分开开具。差额部分,单独开具,税率栏填写“5%”,税额栏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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