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交警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式:
1、直接送达,即由当事各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交与当事人;
2、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在七日内通过邮局邮寄送达,即视为已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写清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是否签字,对以后事故损害索赔都不会受到影响。
一、怎样申请交通事故责任复议书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二、交警责任认定书可以不签字吗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不签字呢?其实,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并不代表当事人是否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文书送达方式。交警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也即交通事故双方在送达回执签字后由交管部门交予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邮寄送达,也即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或者有异议等而拒绝签字的,交警部门可在七日内通过邮局邮寄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即视为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交通事故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有权拒绝签字,但这并不影响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另一方主张权利,也不会对日后的事故赔偿有所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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