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如下:
1、债权债务因提前履行或抵消、免除存款而终止;
2、合同中有明显不公平的条款;
3、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
4、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目的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合同终止;
5、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财产继承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
6、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内容无法执行的。
一般合同到期后才能终止,但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合同也可以提前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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