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3.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4.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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