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法律依据:
《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Copyright © 2019- ichengjie.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